安邦(备案)[2010]N13号-财茂宝汽车销售服务商综合保险条款(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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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由财产损失保险、汽车损失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四部分组成。
共同条款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汽车损失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各个部分。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合法占有的坐落或存放在保险单载明的营业处所的下列财产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室内装修;
(三)家具、办公设备或用品;
(四)汽车维修、清洗用机器设备、工具或用具(不包括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辆);
(五)存货(汽车配件及其他汽车用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崩、崖崩、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机动车辆的碰撞;
(五)经公安部门证实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或抢劫。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营业处所的住宿人员参与的盗窃、抢劫行为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由财产损失保险、汽车损失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四部分组成。
共同条款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汽车损失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各个部分。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合法占有的坐落或存放在保险单载明的营业处所的下列财产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室内装修;
(三)家具、办公设备或用品;
(四)汽车维修、清洗用机器设备、工具或用具(不包括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辆);
(五)存货(汽车配件及其他汽车用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崩、崖崩、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机动车辆的碰撞;
(五)经公安部门证实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或抢劫。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营业处所的住宿人员参与的盗窃、抢劫行为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