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险(备-综合)[2013](主)17号-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条款(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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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安装、检验合格并投入运行的客用电梯、货用电梯、医用电梯、自动扶梯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电梯财产损失、电梯运载的货物损失、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乘员人身伤亡、乘员抢救及医疗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保险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所造成的事故;
(五)外单位人员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事故;
(六)乘员乘坐保险电梯或因欲乘坐保险电梯的意外坠井。
第四条 因保险电梯制作材料的缺陷或工艺不善所造成的事故而导致电梯运载的货物损失、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乘员人身伤亡以及由此产生的抢救及医疗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确认后,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电梯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经劳动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属于报废或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尚未改正的;
(二)尚未领取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电梯财产、电梯运载的货物、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乘员伤亡、乘员抢救及医疗费,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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