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险(备-农业)(琼)地[2010]主2号-政策性长豆角种植保险条款(5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07-0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冬季长豆角(以下简称保险长豆角),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投保面积达5亩以上的冬季长豆角。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投保人应将要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长豆角按当年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长豆角植株死亡、或创伤后无法恢复正常生长或生殖(以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技术部门的鉴定为准),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
(三)气温在摄氏10度及以下且持续时间超过15天;
(四)锈病、白粉病、碳疽病;
(五)美洲斑潜蝇、豆蛱螟、瓜蓟马灾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长豆角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旱灾;
(五)保险长豆角在收获期45日以上发生损失的;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长豆角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长豆角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支架成本和地膜成本,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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