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保险业监管的新动向(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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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台湾保险市场日益进入激烈竞争时代,民众保险观念的日益普及,保险品种的与日俱增。2003年以来,岛内监管部门正在筹划实施几项新的监管举措,尽可能降低保险业的系统风险,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实效。
其一为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制度。针对保险公司因过度推展新契约,支出费用大增,不断超出设计时的成本预估值,入不敷出境况只能通过投资收益来弥补。过度竞争还引发不计成本的削价,不仅影响保险业整体服务水准,更波及保险业自身稳定与生存。依据岛内现行保险法规处分条款规定,保险业因业务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支付其债务、或无法履行契约责任、或有损于保险人权益时,财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情节轻重,采取派员监管、及接管、或勒令停业派人清理、或命令解散等。2002年12月,台湾当局在金融改革会议上,要求财政主管部门在2003年底以前,建立问题保险公司分级处理机制。
其二为风险资本额制度。2001年7月,岛内保险法规修订时,规定保险业自有资本与风险资本比率即风险资本额(RBC)不得低于200%。未达到规定者,不仅不允许进行股利分配,而且可能受到解除经理人等不同程度的处置。该规定在2003年7月正式实行。为配合该制度的实施,台湾财政主管部门正式公布RBC实施准则中,明确规定各保险公司RBC指数达到何种程度时,主管机关应采取监管、接管、停业等多种措施。RBC可以计算保险公司每部分资产运用风险,帮助各公司了解何种资产运用风险最高,可调整至风险低却收益大的部分。也就是用内部融资来解决保险业面临的外部增资问题。
2002年以来,台湾保险主管部门要求岛内保险业者利用2001、2002年的财务报表,依据RBC草案规定系数试运算,整个确定系数与计算公式将在2003年6月底公布,各家保险公司将在计算2003年财务报表时,计算出最终的RBC数据,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但在2003年4月完成的第二次测算中,岛内许多公司离200%的目标值相距较大。业者担心在正式实施时,会遭到处分或被迫提前处分部分资产。但由于目前经济严重不景气,市场持续走低,提前处分资产将遭受更大损失。而台湾当局也考虑到目前经济景气状况不佳,考虑让业者以税后数字列入计算,同时,所有者权益、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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