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9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0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实务操作,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合约业务的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合约业务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8号令),《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通知要求为基础,充分借鉴国内合约市场的行业最佳实践,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转分保、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合约业务包含比例和非比例合约业务。比例合约一般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合约业务;非比例合约一般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合约业务。
转分合约(即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合约业务转移给其他再保险接受人的合约)也属于再保险合约范畴。
第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办理合约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合规、风险信息充分披露和最大诚信原则,对在办理合约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再保险合约组建或续转前的准备
第四条 再保险分出人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结合再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某个或某类险种组建再保险合约。
组建再保险合约时,分出人应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初步拟订自身的分保需求:
比例合约应重点考虑:
1. 合约框架,包括合约类型(例如成数、溢额、成数溢额)、保障范围、除外责任、合约期限、自留额、合约限额、事故限额等;
2. 合约主要条件和条款,包括再保险手续费、账务条款、错误与遗漏、合约报表、合约的修改与终止、未满期保费和未到期责任的处理(一般用于一次性结清制合约)、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
非比例合约应重点考虑:
1. 合约框架,包括合约类型(例如险位超赔、事故超赔、赔付率超赔)、保障范围、除外责任、合约期限、以保额或责任限额为基础的最大自留额、起赔点、最高保障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层情况、责任恢复次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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