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产物保全业责任保险基本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05-23

第一章 承保范围
一、(保险人之责任)
被保险人因经营本保险单所载保全业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身体伤害、死亡或财物受有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并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被保险人或其僱用之保全人员,於执行保全服务契约时因疏忽或过失所发生之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装设於保全服务契约委任人处所之保全设备,因设置、维修或管理不当发生意外事故。
依保全服务契约之约定,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之事故。
二、(诉讼费用及必要开支列入承保范围)
因发生本保险单第一条之保险事故,致被保险人被起诉或受赔偿请求时,被保险人有义务进行抗辩;本公司认為必要时亦得以被保险人之名义代為进行抗辩。
凡有关赔偿请求之诉讼费用及必要开支,事前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另行赔付之,不受保险金额之限制。但如被保险人之实际赔偿金额超过本保险单所订之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於上述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赔偿金额之比例赔付之。
三、(被保险人应负担自负额)
对於每一次事故之赔偿,被保险人须先行负担本保险单所载之自负额,本公司仅对超过自负额之损失,负赔偿之责。被保险人不得将自负额部分,另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章 不保事项
四、本公司对下列事项不负赔偿责任:
直接或间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赔偿责任:
战争、类似战争行為、外敌行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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