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重症核保规则(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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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险产品
A) 投保资格
为了有资格索赔本保单相关福利,被保险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1. 国籍和居住地要求
1) 被保险人具有中国大陆、香港、澳门或台湾的国籍;
2) 被保险人在索赔通知的保险年度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或台湾居住超过三分之二时间;
2. 年龄限制:被保险人初次投保年龄为19-64岁,并可以一直续保到74岁;
3. 被保险人必须是投保人本人。
申请者必须确认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或台湾居住超过三分之二时间。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通知保险公司。这种情况下,本保险终止, 保险公司在扣除25%的行政成本后将未满期保费退还给投保人。
B) 保单期限
所有保单均为一年期。不允许短于1年的短期保单。
C) 续保更换计划
在无理赔前提下,计划降级时无需核保;计划升级时需重新告知健康状况并通过核保。
如保险公司同意,在没有发生理赔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在保单到期日之前退保。投保人需提交相关文件。保险公司在扣除25%的行政成本后,退还未满期保费给投保人。
D) 既往症核保
新保的被保险人需经过核保。现有保单自动续保,无需再核保。
新保的被保险人如有以下既往症,则不能承保:
癌症 任何已经确诊的癌症或发现低分化细
胞或不成熟细胞,包括癌前病变、黏膜白斑病、巴雷特食管、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
神经外科
中风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中枢神经系统(包括脑和脊髓)肿瘤、颅内动脉瘤和脊髓良性肿瘤
旁路
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脏病、糖尿病和心肌病
心脏瓣膜手术
心脏瓣膜疾病、动脉粥样硬化和心肌病
骨髓移植
血癌包括白血病、淋巴瘤和骨髓瘤和/或免疫缺陷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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