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C版)(32页)pdf.rar

已下载:3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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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展人员的组织管理
第三章:收展人员的招募
第四章:收展人员的归属关系
第五章:收展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第六章:委托报酬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类),向公司收取佣金,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就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 收展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词定义如下:
(一)FYC:是指新单首年佣金,包括个险长险主险首年佣金、附加险及短期险首年佣金。公司定期公布列入FYC统计范围的短期险和附加险产品列表。
在计算收展人员委托报酬时,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不计入FYC;短期险佣金是否计入FYC由省级公司确定。在进行收展人员职级考核时,短期险佣金可计入FYC;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是否计入FYC由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规定。
(二)收展主管:是指受公司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组建团队,承担增员、属员辅导、职场训练、团队管理等各项职责并享有相应委托报酬的收展人员。本办法中的主管包括各档收展组经理、收展部经理和区域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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