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9页).doc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05-11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促进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规范全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行为,提高建筑业的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制定本细则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3条    所有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企业、机构、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4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房屋拆迁、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以及各专业建筑工程建造活动,都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依照《建筑法》的规定,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5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要与安全事故预防相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及建筑行业安全施工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工伤事故。
第6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应得到及时救治;死亡者家属和伤残人员均应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第7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第8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强制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为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带有行业安全生产预防性的强制保险,可以采用商业保险和行业联合自保的形式开展,但采用行业联合自保地区及其实施方案必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9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建筑企业职工残疾或死亡的,应当列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一)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场外临时设施中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由企业负责人指定的工作时,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重大利益的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
(二)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无效后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
(四)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    其它可列入因工范围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10条    认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    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二)    保险赔偿申请;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9页).doc

所需圈币:55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