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发展变额年金保险的风险管理经验及启示(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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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中国养老问题日益严峻,中国的寿险业又存在分红险一险独大、产品创新不足、渠道竞争加剧等问题,经济方面还面临通货膨胀和直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压力。由此,中国保监会引入变额年金保险加以试点,支持保险创新以直接增加居民收入,改善养老问题。本文首先引入变额年金保险定义以及特点,然后介绍美国和欧洲发展变额年金保险的风险管理经验,最后阐述其对我国风险管理的启示。
关键词:变额年金保险;风险管理;对冲
引言
为了应对通货膨胀,并为投保者提供能得到稳定货币购买力的保险产品,中国保监会采取先制定规
则、再开展经营的方式,于2011年5月5日和10日分别发布了《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开始推动变额年金保险的区域限制试点,初步拟定的试点区域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市,标志着我国变额年金保险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
一、变额年金保险定义及特点介绍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
变额年金保险具有以下六大特点:
1.由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与其他资产隔离,以确保核算清晰,不侵占、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2.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按保单约定收取各项费用。
3.投资账户价格定期公布,以方便被保险人查询,透明度很高。
4.可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最低年金给付保证(GMIB)、最低身故利益保证(GMDB)、最低累计利益保证(GMAB)和最低满期利益保证(GMWB)。以最低满期利益保证为例,即保单满期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当时账户价值与约定的最低满期金的较大者。
5.提供年金给付方式或年金转换权。以最低满期保证为例,满期时,被保险人可按当时的账户价值与最低保证的较大者转换为未来每年能领取的年金。
6.保险保障风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且保险公司承担提供最低保证带来的投资风险,高于最低保证以上部分的投资风险由被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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