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第三者责任保险工作指引(2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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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依据
第一条
国家、铁道部、XX省发布的规范及规程、规定、标准以及XX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设计文件和相关的资料等。
第二条XX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承继了原XX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与
XX保险公司等共保体签订的《XX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工程保险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X铁XX(保)合字20XX-XX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共保体签订《XX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工程保险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X铁XX(保)合字20XX-XX号)(以下统称“保险合同”)以及各相关单位分别与XX项目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保险服务协议书》。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条
业主单位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保险公司、施工单位、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保险索赔工作;
2、受损房屋需要拆除复建时,组织有关单位审核确认需要拆除的房屋,监督复建的实施;
3、受出险现场查勘会议委托和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可向出险的第三者出具赔偿承诺书。
4、《工程保险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施工单位职责
1、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加强施工管理,制定严谨科学的工艺工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边建(构)筑物结构的影响及破坏;
2、施工单位是保险索赔工作的主体,应按照《工程保险合同协议书》、《工程保险服务协议书》及公司与相关各方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和相关文件约定,积极履行相关的职责;被保险范围出现保险事故(含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后,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出险报案、提供有效索赔文件等错失索赔机会者,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周边建(构)筑物出现损毁或破坏情况,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业主、监理单位及保险经纪公司报告,必要时向当地政府相关单位报告;
4、需要聘请评估鉴定机构对受损建(构)筑物实施评估时,与保险公司、受损建(构)筑物权利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共同确定评估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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