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乐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015版)(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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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乐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9.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9.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3)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4)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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