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附加百万安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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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6.1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6.3对应的保单周年日6.4前(含),驾驶6.5或乘坐6.6私家车6.7、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6.8、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6.9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6.10,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以1种为限。
如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上述约定给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主险合同中约定的护理保险金。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6.11、流产、分娩;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6.12导致的意外及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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