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再保险资信管理办法(7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03-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再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公司再保险资信管理体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再保险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应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分管再保险部门的总经理室成员负责对合约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资信名单的审批;再保险部负责人负责对临分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资信名单的审批;再保险部门负责对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的日常资信管理。
第二章 再保险接受人的资信管理
第四条 再保险接受人的资信管理包括对再保险接受人的资质和信用风险的监控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再保险接受人资信名单的管理,包括对再保险接受人资质的审核、将年度合约再保险人资信名单以报告形式向公司汇报和对《XX保险公司年度临分再保险人资信审核授权使用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临分再保险人资信审核授权使用表》”)的更新。
第六条 评估再保险接受人的资质,应综合考虑包括再保险接受人的资本金、偿付能力和财务评级等多种因素。
第七条 当再保险接受人同时达到以下标准时,将自动成为公司可用的合约再保险接受人之一: 
(一)在订立签署再保险合约时,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2)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A-;
(3)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
(4)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
在订立再保险合约时,合约再保险业务的其他再保险接受人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评级应不低于BBB;
(2)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B++;
(3)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Baa;
(4)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BBB。
(二)再保险接受人的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和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当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为非专业再保险机构时,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和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三)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其注册地监管当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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