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重点(8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7-02-16

一、财保的职能:
①基本职能/主要职能:经济补偿职能、分散风险;
②派生职能:融通资金(或投资)、防灾受损。
二、财保作用:
①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维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
②利于管理经济,完善企业的经济核算,深化经济改革。
③利于防灾减损,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和物质财富的损失。
④利于稳定政府财政。
⑤利于安定居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⑥增加就业,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二、财保与人保区别:
1、标的区别:财保标的可用货币衡量价值,保险客户可通过财保获得充分补偿;人保标的无法用货币衡量,只能通过保险受益而不能获得补偿。
2、风险管理区别:财保保险对象的风险集中,保险人通常采用分保或再保险的方式来进一步分散风险;人保一般只强调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无需以再保险为接受业务的条件。
3、费率依据的区别:
财保费率根据保险对象面临的各种风险的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确定,需采用大数法则原理;人保费率以经验生命表为厘定费率为主要依据,同时须考虑利率水平和投资水平。
4、被保险方获偿权益的区别:
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保讲求损失补偿原则,不仅适用权益转让原则,还适用重复保险损失分摊和损余折抵赔款原则;人保只讲被保险人依法受益,除医药费重复给付或赔偿不被允许外并不限制被保险人获得多份合法的赔偿金,不存在第三者代位追偿的问题。
三、财保与政府救灾区别:
1、业务性质的区别:
财保业务是商业性保险业务,直接目的是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是种纯粹的商业行为;政府救灾是依法开展的灾害补偿工作,目的是帮助受灾群众度过生存危机期,是社会保障制度和政府行为。
2、经办主体的区别:
财保业务的经办主体是按照《保险法》等规定由投资者集股成立并接受国家保监会监督和管理,他们承担着向政府纳税的义务;经办救灾业务的主体是政府救灾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承担着政府救灾灾民的职责。
3、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区别:
在财保中,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平等的,双向的;在政府救灾中,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单向的,政府承担着向遭灾的群众提供救灾的法定义务,而遭灾的群众无须承担缴费义务。财保体现的是有偿的经济保障关系,政府救灾体现的是无偿的社会救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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