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寿险公司保全规则(129页)pdf.rar
已下载:3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7-02-15
目 录
第一部分 名词释义 7
一、一般保全规则 7
二、特殊保全规则 7
三、交费方式 7
四、付款方式 7
五、中止(停效) 7
六、终止(失效) 7
七、自动垫交保险费 7
八、短期险终止 8
九、附加险解约 8
十、现金价值 8
十一、未满期净保费 8
十二、起息日 8
十三、止息日 8
十四、原账户 9
十五、手续费 9
十六、非正常退保 9
十七、不可抗辩 9
十八、生存保险金和年金 9
十九、增额分红和现金分红 10
二十、团体保全业务 12
二十一、团体一般信息变更 12
二十二、保障层级 12
二十三、团体保险净保险费 12
二十四、团体保险未满期净保费 12
二十五、归属档次 12
二十六、团单退保 13
二十七、团单减保 13
二十八、保留账户 13
第二部分 保全申请基本要求 14
一、保全申请人资格 14
二、应备文件的范围 14
三、申请途径 17
四、亲办相关规定 18
五、委托代办相关规定 19
六、需要在保险合同中粘贴保全批单的保全项目 20
七、需要核保的保全项目 21
八、个人寿险回执未回销的保单能受理的保全项目22
九、个人寿险保单犹豫期内不可受理的保全项目 22
十、个人寿险保单宽限期内不可受理的保全项目 22
十一、个人寿险保单停效期间不可受理的保全项目22
十二、个人寿险保单借款期间不可受理的保全项目22
十三、个人寿险保单自垫期间不可受理的保全项目22
第一部分 名词释义
(以下名词为本规则特别定义)
一、一般保全规则
指寿险保全业务处理中应遵守的共同业务要求。
二、特殊保全规则
指某些类型产品或险种所特有的保全处理规定和要求,特殊保全规则与一般保全规则不一致的,按特殊保全规则执行。
三、交费方式
指趸交、月交、季交、半年交和年交等交费类别,目前本公司保险产品适用趸交、月交、年交三种交费方式。
四、付款方式
指投保人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形式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方式。
五、中止(停效)
指在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因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交费且无保险费垫交的约定,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或者保险单借款、垫交超值停效。合同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效。
六、终止(失效)
因约定事由发生导致的保险合同的效力结束。合同终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结束。
七、自动垫交保险费
期交保单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自垫期间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根据现金价值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余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以垫交一天计算。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第一部分 名词释义 7
一、一般保全规则 7
二、特殊保全规则 7
三、交费方式 7
四、付款方式 7
五、中止(停效) 7
六、终止(失效) 7
七、自动垫交保险费 7
八、短期险终止 8
九、附加险解约 8
十、现金价值 8
十一、未满期净保费 8
十二、起息日 8
十三、止息日 8
十四、原账户 9
十五、手续费 9
十六、非正常退保 9
十七、不可抗辩 9
十八、生存保险金和年金 9
十九、增额分红和现金分红 10
二十、团体保全业务 12
二十一、团体一般信息变更 12
二十二、保障层级 12
二十三、团体保险净保险费 12
二十四、团体保险未满期净保费 12
二十五、归属档次 12
二十六、团单退保 13
二十七、团单减保 13
二十八、保留账户 13
第二部分 保全申请基本要求 14
一、保全申请人资格 14
二、应备文件的范围 14
三、申请途径 17
四、亲办相关规定 18
五、委托代办相关规定 19
六、需要在保险合同中粘贴保全批单的保全项目 20
七、需要核保的保全项目 21
八、个人寿险回执未回销的保单能受理的保全项目22
九、个人寿险保单犹豫期内不可受理的保全项目 22
十、个人寿险保单宽限期内不可受理的保全项目 22
十一、个人寿险保单停效期间不可受理的保全项目22
十二、个人寿险保单借款期间不可受理的保全项目22
十三、个人寿险保单自垫期间不可受理的保全项目22
第一部分 名词释义
(以下名词为本规则特别定义)
一、一般保全规则
指寿险保全业务处理中应遵守的共同业务要求。
二、特殊保全规则
指某些类型产品或险种所特有的保全处理规定和要求,特殊保全规则与一般保全规则不一致的,按特殊保全规则执行。
三、交费方式
指趸交、月交、季交、半年交和年交等交费类别,目前本公司保险产品适用趸交、月交、年交三种交费方式。
四、付款方式
指投保人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形式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方式。
五、中止(停效)
指在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因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交费且无保险费垫交的约定,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或者保险单借款、垫交超值停效。合同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效。
六、终止(失效)
因约定事由发生导致的保险合同的效力结束。合同终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结束。
七、自动垫交保险费
期交保单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自垫期间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根据现金价值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余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以垫交一天计算。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