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投资授权管理办法(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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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投资操作的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9号)和《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保监发〔2004〕43号)等规定及《XX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可投资资产的投资决策权限管理。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公司重大股权性投资及不动产投资等)一事一议,由董事会批准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授权程序
第三条  公司投资业务实行统一授权、分级管理、逐级问责的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各级决策及审批主体应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限制内,按照相应权限履行审批职责,严禁越权审批。
第四条  投资决策授权层次自上而下分别为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工作小组、投资事业部和投资经理。其相应授权如下:
董事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年度资产配置方案和审定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在保监会允许的投资范围内和董事会批准的资产配置方案下,授予公司经营层批准资金运用的权限。
总经理办公会授权投资工作小组定期审定资产配置计划,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及浮动区间;审定各类可投资资产的限制性指标及品种池、行业集中度及投资受托人备选库等;审定重大委托投资事项。
投资工作小组授权投资事业部根据投资工作小组会议的决策内容,确定月度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及浮动区间,授权投资经理在该月度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及浮动区间内进行具体品种的投资操作。
第五条  公司建立具体投资品种的每日累计逐级审批制度,投资审批权限主体自上而下分别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公司领导、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投资经理。当某一级审批主体因故不能或不再适宜履行其审批职责时,具有更高权限的审批主体可以采取代为行使审批权、对其审批权进行调整或收回其审批权等措施,以确保投资业务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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