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诉讼典型案件答辩要点及常用制式材料汇编(3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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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篇交强险拒赔及追偿2
醉酒驾驶2
无有效驾驶资格——无证驾驶3
无有效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不符4
无有效驾驶资格——过期未年审6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7
第二篇车险诉讼典型争议问题10
承保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免责答辩10
扣除非医保用药10
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12
特别约定认定无效答辩12
交强险不分项13
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竞合14
“车上人员”脱离车体认定为三者14
驶离现场15
保费未实收案件16
不属于交通事故17
交强险脱保17
商业险不分责18
被保险人认定为三者19
套牌车19
无名氏20
附录21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21
民事答辩状23
民事起诉状24
上诉状25
司法(重新)鉴定申请书26
执行异议申请书26
管辖异议申请书27
追加被告/第三人申请书28
延期开庭申请书28
证据调查申请书29

第一篇 交强险拒赔及追偿
醉酒驾驶
一、醉酒驾驶是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应为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买单。
《道交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并在同法第24条和第91条规定了酒驾的处罚措施。驾驶员醉酒驾驶却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违反《道交法》对驾驶员违法行为的纵容。
二、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第22条1款规定,保险人对驾驶人醉酒发生事故所产生的抢救费用,仅负垫付责任,基于当然解释“举重明轻”的法律解释规则,保险人对其他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对较轻的抢救费用仅承担垫付的责任,对其他较重的损失承担最终责任,则《交强险条例》第22条1款的规定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交强险条款》第9条规定“驾驶人醉酒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该条款对缔约双方有约束力。在投保单上,保险公司已用书面方式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有关免责条款,已对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已使投保人明了了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尤其是醉酒驾车免责的条款,含义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醉酒后不能驾车系众所周知的事实,不仅普通人知晓,更是驾驶员的常识。不论是传统的商业险还是交强险,醉酒驾车作为一种明显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均被列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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