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期严重病况之定义(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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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癌症
1.1.  要符合在本末期严重疾病额外保障下获得赔偿的资格,受保人必须於在生时符合以下的情况。
所有转移至远处器官的美国癌症聯合委员会(AJCC)第四期惡性肿瘤,但并不包括只扩散至淋巴结者。诊断惡性肿瘤必须有组织化验作凭证。任何在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存在的情况下出现的肿瘤均不承保。
1.2.  指定期间指由组织学或病理学诊断首次确诊患有癌症(如同「严重病况之定义」第1条所规定)当日起计的24个月内,而癌症於该段期间惡化至符合上述第1.1所规定的情况,又或是新癌症出现并且符合上述第1.1条所规定的程度。
与心臟相关的疾病    
2.  心臟病发作
2.1.  要符合在本末期严重疾病额外保障下获得赔偿的资格,受保人必须於在生时符合以下的情况。
因有关部位供血不足导致心肌大范围坏死。诊断必须符合下列所有属於新发及严重心臟病发作的準则:
典型胸痛病史;及
心肌梗塞特有的新的心电图变化;及
心臟酵素CK-MB或心肌钙蛋白(T或I)诊断值升高;及
急性心肌梗塞后最少30日由註册心臟科专科医生利用心臟超声波或另一可靠诊断方法量度发现射血指數持续低於30%,而具永久的体能障碍,程度逹至紐约心臟协会心臟障碍级别的第4级。
2.2.  指定期间指由首次诊断确诊心臟病发作(如同「严重病况之定义」第5条所规定)当日起计的6个月内,而在此期间心臟病发作惡化至符合上述第
2.1所规定的情况,又或其后心臟病发作并且符合上述第2.1条所规定的程度。
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3.  阿耳滋海默氏症
3.1.  根据臨床狀态及认可的标準问卷或测试证实因患上阿耳滋海默氏症(脑退化性疾病)引起的智力衰退、丧失或行為異常,或不可復原的机能退化失调而导致精神及社交功能明显减退(但不包括神经官能病及精神
病),使受保人需要持续接受照料。
3.2.  要符合在本末期严重疾病额外保障下获得赔偿的资格,受保人必须於在生时及年届60岁或之前确诊患有阿耳滋海默氏症。
样本
4.  多发性硬化症
4.1.  由註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经过影像扫描等现代化诊症技术核实,出现多於1次明显的神经科徵狀,持续出现或涉及视觉神经、脑干及脊柱方面的症狀,并且有身体协调及运动、感官功能受损,但受保人不一定需要受困於輪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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