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办法(10页).doc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12-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保证公司的资本得到充分利用的同时,保证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充足,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第三条 总公司精算部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按照保监会规定的期限向中国保监会提供偿付能力报告,并具体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重要性原则。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六条 集中管理原则。偿付能力管理由总公司统一管理,总公司精算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合规性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合理评估公司的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
第八条 定期评估和实时监控结合原则。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的频率或公司认为合理的频率评估偿付能力。对于特殊业务或公司发展的特殊时期,对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九条 协作原则。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发展策划、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建设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合规与风险管理、业务管理、审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精算部进行偿付能力评估和管理。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第十条 精算部是偿付能力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偿付能力评估;
(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三)偿付能力管理;
(四)偿付能力培训;
(五)在设计产品时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六)对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重大业务决策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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