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预付赔款案件管理规定(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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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预付赔款案件的管理,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管理规定和总公司业务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电力保险处(以下简称各级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案件:
(一)各级单位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保险合同中扩展预付赔款条款的按照约定执行),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最低赔款金额的案件;
(二)损失严重、社会影响面大、被保险人无力承担损失的,经审核确定为保险责任,但赔款金额暂不能确定的重大案件;
(三)公司承保的从共保业务,主共保方预付赔案赔款后,通知公司进行预付赔款分摊的案件。
第四条 预付赔款案件权限管理
预付赔款案件管理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两级管理。各分公司预付赔款案件的总案值权限与核赔权限一致。
分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预付赔款案件,在权限内完成审批后,方可进行预付赔款。
超过分公司权限的预付赔款案件,应上报总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赔款预付。
电力保险处预付赔款案件应上报总公司。
第五条 预付赔款案件金额限制
(一)对于公司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最低数额的案件,应按案件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金额进行预付;
(二)对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经审核确定为保险责任,但赔款金额暂不能准确界定的重大案件,可在估损金额的30%内先行预付,最高不超过估损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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