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综合保险条款(10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12-12

总则
1. 共同投资人
根据本总则第6 条的规定,本保险可以承保作为非作业者的共同投资人(指共同所有者、合伙人、对本保单项下承保的井具有经济利益和可保利益的其他方)的利益,不管这些作为非作业者的共同投资人的组织形式是个人或团体。但是上述有关方须在发生本保单项下可赔偿的保险事故前已达成有效的书面合作协议。
符合前款规定的共同投资人被视为附加被保险人,但其保单项下的有关保险利益仅限于在此承保的被保险井和本总则第15 条规定的该被保险井的作业期间。共同投资人享受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共同投资人与列明的被保险人具有共同利益的作业活动,且受本条款规定的条件、条款、费率和综合单一责任限额的限制。
如果列明的被保险人不是井的作业者,那么本保险不承担作为作业者应承担的风险,除非事先得到保险人的批准。

2.费率的适用
a. 费率根据申报的井眼性质而定。
(1) 钻井费率,适用于
(a) 正在钻进、加深、完井期间的井;
(b) 在本保单剩余的有效期间内上述(a)款中的井处于其随后的生产、关闭、封堵和弃井的状态中,但仅限于被保险人已经为其他的生产井、关闭井、封堵井及弃井在本保单中购买了此类保险的情况。
(2) 修井费率,适用于井在维护、修井、修复期间的风险;
(3) 生产、关闭、封堵和弃井的费率为年费率。但不适用本保险总则第2 条a(1)款项下业已按钻井费率支付保费的生产井、关闭井、封堵井及弃井。
b. 双方同意每英尺的费率适用于总钻井进尺,总钻井进尺是指从地面或水底到井底的整个井筒的实际长度。
c. 加深井和分支井的保费按每英尺计算的钻井费率的100%收取,这种费率适用于该井从地面或水底到井底的最终的实际长度。

3. 除外责任
本保单不承担下述赔偿或责任:
1). 根据国家、或政府、或任何其代理人或下属机构的法律规定处以的罚款或处罚;
2). 任何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坏赔偿,包括任何因补偿金的增加而引起的其它赔偿;
3). 由于全部或部分违反本总则第14 条或第4 条规定的保证条款而致的任何事故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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