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综合险条款(9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6-12-09
保单中的标题、边注、脚注仅为方便查阅而设置,不应理解为保单内容。
保单中某些词语具有特定含义,具体可查阅本保单第四部分D中“定义”。
保险人同意根据本保单提供的范围和方式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由保险事件所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责任。
第一部分 对航空器的损失或损坏
1. 保险范围
(a) 对于由承保风险造成的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航空器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包括航空器失踪,即:在该航空器起飞后60天内无任何消息),保险人有权选择赔付、重置或修复的方式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航空器的保险金额,并扣除下述条件3 (c) 中所设定的免赔额。
(b) 如果航空器投保了飞行风险,保险人可以另外支付因航空器损坏或迫降时,被保险人为保证航空器即时安全(而采取措施)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费用。但是,此费用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所列保险金额的10%。
2.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述损失不予负责:
(a) 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航空器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老化、故障、缺陷或失效以及由此对航空器部件本身造成的后果;
(b) 由于渐进性或累积性原因对航空器任何部件造成的损坏。但是,可归于单个已记录事件的损失可以在本部分1 (a) 项下得到赔偿。
但是,由上述2 (a) 或2 (b) 所述原因对航空器造成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可以在本部分1 (a) 项下得到赔偿。
3.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条件
(a) 拆卸、运输和修理
如被保险航空器受损
(i)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航空器进行拆卸或修理,除非因必要的安全需要,或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或执行有关当局发布的命令。
(ii) 保险人仅对以最经济的方式发生的修理费、材料费和人工运输费用进行赔付,除非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另有承诺。
(b) 赔付或重置
当保险人对航空器的赔付或重置行使选择权时
(i) 保险人可将航空器(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记录、注册和所有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