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信用评级方法细则(商业银行)(10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12-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业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保监发〔2004〕43号)、《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9〕40号)以及《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公司固定收益类信用评级管理制度》等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信用评级包括债务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务工具信用评级。债务主体评级是以企业或其他经济主体为对象进行的资信评级,包括主体偿债能力和偿债意向分析;债务工具评级是以企业或其他经济主体发行的债务工具为对象进行的资信评级,分为短期债务工具评级和长期债务工具评级。
第二章 信用评级要素
第三条 对债务主体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要素: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行业及区域经济环境和企业自身素质,其中企业自身素质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
第四条 对债务工具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要素:
(一)债务主体信用等级;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概况、可行性、主要风险、盈利及现金流预测评价等;
(三)偿债次序、偿债保障等债项增信措施。
第三章 信用风险测评
第五条 债务主体信用评级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统一、个体评级与支持评级相统一、个体分析与同行业比较相统一、历史考察与未来预测相统一的基本方法。
第六条 信用评级人员应当分析债务工具特点,特别是债务清偿次序特点,参照主体评级情况,评定债务工具信用等级。
(一)普通债务:不含有任何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优先于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债务。其信用等级一般等同于债务人主体信用等级。
(二)次级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清偿次序次于普通债务,先于混合资本债务,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债务人信用等级。
(三)混合资本债务:符合一定条件时本金和利息可以延期支付,清偿次序次于次级债务,其信用等级低于次级债务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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