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财产保险条款(7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12-0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中小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财产为本合同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下列财产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 古币、古玩、古书、名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存放在矿井、矿坑内的财产;
(四)尚未验收或交付使用的工程。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矿井、矿坑;
(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以及存放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的财产、简易屋棚;
(四)非法占用的财产;
(五)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储值卡;
(六)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七)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八)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九)领取执照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洪水、雹灾;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类环境污染;
(六)除第六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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