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电网非车险理赔业务系统管理规定(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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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网非车险理赔业务系统管理工作,提高公司理赔系统及数据管理水平,减少理赔系统风险,促进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电网非车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非车险理赔业务系统,包括:理赔工作流系统、核保核赔系统中的核赔业务模块、收付费系统中的收付处理模块、再保险业务系统中的危险单位补录模块。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和电力保险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四条  总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市场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车险业务管理部门与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理赔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其中:总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市场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与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归口负责非车险理赔系统日常管理工作,车险业务管理部门与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归口负责车险理赔系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车险理赔业务系统任何功能增加、删除、修改和调整均须经总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市场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批,并由总公司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安排实施。
第六条  非车险理赔系统所涉及电网业务数据原则上不允许在后台进行修改、增加和删除。如遇特殊原因,须进行数据调整时,应以《工作呈报》方式,上报总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在处理电网非车险业务过程中,非车险理赔系统出现相关操作问题,须进行业务后台处理时,各单位应填写《电网非车险理赔业务系统问题处理申请单》(附件1),上报总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处理。
第三章  系统功能
第八条  在处理电网非车险业务过程中,理赔工作流系统主要包括11项功能,分别为:“理赔接报案”、“理赔查勘”、“理赔理算”、“理赔立案”、“理赔单证”、“理赔结案”、“理赔打印”、“调整估损”、“重开赔案”、“延时报案”、“报案注销”;除“重开赔案”、“延时报案”、“报案注销”3项功能由总公司集中管控暂不下放外,其他8项功能均可在属地开通使用。各单位如需开通以上功能,应填写《电网非车险业务系统人员岗位权限申请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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