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外汇保险资金管理办法(5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11-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外汇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外汇资金)管理,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外汇保险资金管理的合规性、安全性,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XX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汇资金,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资金。包括公司收取的外币保费收入资金(含共保费收入)、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外币赔款资金、向经纪公司支付的外币手续费资金、向公估公司支付的海外检验费资金以及进行再保险合同结算的外币资金等。
第三条  总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外汇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公司财务部门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外汇资金管理业务负责。
第二章  外汇保险业务经营管理
第四条  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必须严格遵循《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外汇业务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和外汇账户管理等有关要求,并按规定要求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五条  分公司申请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需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再保险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公司领导签批后,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准备下列文件及资料:
1.总公司对其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
2.总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分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包括业务需求、人员配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
4.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及外汇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5.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6.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由其所在机构行政部门按照《公司证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负责申办、保管、提供使用、年检和注销等工作。
第六条  各分公司所属三、四级机构原则上不单独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如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有要求的,分公司应参照第五条的规定,协助三、四级机构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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