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分公司合规经营评估管理暂行规定(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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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公司合规经营状况,推动分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XX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XX保险发〔20XX〕XX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合规经营评估是指根据分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及其员工各类违规经营行为信息,进行分析和量化评估,形成合规经营评估结果,为管理层提供决策参考的过程。
第三条  合规经营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评估范围涵盖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其依法合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二)    客观性原则。评估依据客观、已有明确结论的合规经营情况和违规行为信息来进行,评估过程及结果可量化。
(三)    合理性原则。评估内容符合合规管理理念,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果运用合理,能促进分公司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分公司合规经营的评估。

第二章  合规经营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合规经营评估过程综合考虑各分公司发展状况、监管环境、行业数据等,对其整体合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六条  合规经营评估内容包括:监管机构分类评价结果;评估年度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合规制度执行情况;合规基础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  监管机构分类评价结果是指各地监管机构依据《分类监管评价办法》对分公司给出的评价结果。行政处罚是指分公司、所辖机构及员工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公司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并追究责任的情况。合规制度执行情况是指分公司对销售、承保、理赔、财务管理方面合规要求的贯彻落实程度,以及内部审计、依法治企外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情况。合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合规人员配备情况、合规风险信息报告情况和合规风险事件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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