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部费用管理办法(14页).doc

已下载:3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11-15

为支持银保业务发展,明确各机构银保部费用申请和审批标准,实现费用管控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银保部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预算申请和审批标准    
一、预算标准的制定原则
1、根据各机构所在地区保费规模、各机构年度保费目标、月均保费平台、三级机构铺设数量及产能、地区消费水平差异等,将37家分公司分成A、B、C三类,不同类别的地区分别给予不同的费用政策。
分类    数量    机构名称
A类    12    北京、上海、河北、广东、黑龙江、辽宁、河南、湖北、四川、山东、浙江、江苏
B类    10    天津、青岛、深圳、大连、吉林、山西、贵州、安徽、陕西、湖南
C类    15    甘肃、江西、福建、新疆、云南、宁波、宁夏、厦门、苏州、海南、重庆、广西、青海、内蒙、西藏

2、根据各机构不同的业务发展阶段,给予相应的费用支持。签约阶段及渠道业务启动初期按机构分类可给予单独的招待费、礼品费和会议启动费专项费用支持,使用期限两个月(自申请第一笔费用起两个月内,务必保证完成阶段性任务—完成协议签署或/和实现上量出单,申请费用时要有承诺目标)。各项费用必须事前上报申请和详细方案,经总部签批同意后方可在动支系统中申请预算并使用、报销。
3、总部根据各机构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并公布机构分类情况。各机构按调整后所属的分类地区执行相应地区的费用政策。
4、各机构月度预算额度与上月完成保费挂钩,整体不突破2‰标准,包含签约阶段及业务启动初期费用、业务发展阶段费用(日常变动费用)、节日公关费用及固定费用分摊;不含激励方案和续保客户及直销客户增值方案兑现费用。
5、日常费用除本办法中有特别要求的以外,其他不必再签报申请;但预算需要突破本标准的,须一事一议,经总部批复同意后,方可申请、提交预算并使用、报销。

二、预算申请和审批的具体标准
(一)签约阶段及渠道业务启动初期
分类    签约阶段    业务启动    备注
A类    每个渠道40000元(上限)    每个渠道80000元(上限)    开通工、农、中、建、交、招、邮储主渠道,可按各项费用上限执行,开通其他辅助渠道,签约公关费用和会议启动费用分别按费用上限的80%和6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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