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险合作协议(12页).doc

已下载:5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11-14

甲方:XX市XX区卫生局(辖区内各卫生院、卫生室、诊所) (以下称甲方)
乙方:XX保险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乙方)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保监局、司法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卫发[2011]3号)文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等文件的精神,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本协议内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权法》、《保险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XX将通过全面的服务、快速的理赔,共同维护医疗行业的信誉和形象,保障广大患者的利益。
一、保险当事人:
投保人:XX市XX区卫生局(辖区内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室) 
被保险人:XX市XX区卫生局(辖区内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室) 
保险人:XX保险公司XX中心支公司
二、适用条款:
《XX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三、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被保险人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 被保险人未依法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或在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下)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造成患者损害,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详见保险基本条款。
2、责任免除:
(1)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被保险人责任的情况;
(2)其它详见《XX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相关约定。
四、责任限额及保费收取
1、保费收取
1)病床基本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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