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保险培训(22页).ppt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6-11-06
内容
前言
失能/工作的定义(occupational definitions and application)
全部失能(total)
部分失能(partial)
剩餘收入(residual)
免责期(elimination period)
给付期间(benefit period)
给付金额之决定(benefit amount)
结论
失能/工作的定义
(occupational definitions and application)
失能保险
失能保险
被保险人於契约有效期间内,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 生造成失能无法由工作,或致收入损失者的补偿,依照契约约定之补偿额度,按年、按月或按週给付 失能保险金
失能保险
「失能」的定义
一般係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伤害或罹患疾病,经医师诊治后,依照被保险人当时的身体状况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谓之失能
事故发生日或免责期届满次日起算,一定期内不能继续从事其原来之工作
事故发生日或免责期届满次日起算,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事故发生日或免责期届满次日起算,一定期间后,不能从事依其教育程度、技能训练或经验 所得从事之工作
符合附表所列失能残废认定标準(即伤害保险单示范条款附表「残废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 列第一、二级残废)之一者。
前项1.2.3.款情事,如被保险人於受领失能保险金期间,再从事 具有报酬之工作,保险人仅给付其每月报酬少於保险金额之差额(或按一定比例计算之金额)
失能保险 – 全部失能
失能保险 – 部份失能
部份失能保险金
被保险人部份失能(指被保险人受领其依本附约约定得领取之全部失能保险金期间再从事具有报酬之工作至全部失能期间结束,而其每月报酬少於本附约之保险金额者)时,每月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部份失能保险金」。未满一个月之期间,按一个月30日比例计算之。给付期间最长以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