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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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效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裁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室其他成员。总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统一领导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决定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作为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统筹机构。工作小组组长由总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公司个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职责包括:
(一)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搭建;
(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关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五)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效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裁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室其他成员。总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统一领导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决定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作为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统筹机构。工作小组组长由总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公司个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职责包括:
(一)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搭建;
(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关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五)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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