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火灾保险附加险条款(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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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林木火灾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盗抢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抢劫、有明显痕迹的行窃或偷盗(以下简称“盗窃”)行为导致保险单载明地址内保险林木的灭失、死亡或损失,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雇员、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林木造成的损失;
(二)无人看管的保险林木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三) 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林木被抢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林木被抢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主险保险金额内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本附加险对每次保险事故实行一定金额的赔偿限额和绝对免赔额,具体赔偿限额和绝对免赔额由本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林木被抢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二)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三)损失清单及有关账册、单据;
(四)其他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单证。
第七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八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林木火灾保险
附加洪涝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林木火灾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洪涝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引发山洪、内涝以及江河湖水泛滥导致保险林木死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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