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条款(1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10-19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险(以下简称为“基本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基本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基本险为准。
第三条  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内,在从事由被保险人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的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或随身携带行李物品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增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人人身损害赔偿限额、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参照基本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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