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1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10-18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基本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基本险为准。
第三条  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导致被保险人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
1、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他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
2、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该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他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
3、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代其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他班机可供搭乘;
本附加险所称合理、必要的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继续代旅游者预定行程或在行程延误期间内被保险人接送旅游者往返于机场与住宿地点之间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支付的旅游者在行程延误期间在当地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宿及伙食费用、国际电话费、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第五条  发生本附加险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如果航空公司免费为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提供了膳宿、地面交通、饮料、食品或航空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服务,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必要的国际电话费和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行程延误而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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