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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产品--交强险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它是为维护大众的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实施,使交通事故受害者能获得基本赔偿的责任保险 
一、国外交强险
美国是第一个实行强制汽车保险的国家,1927年马萨诸塞州开始实施强制汽车保险法。
英国:实行过失责任制
1931年,英国开始正式实施交强险,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英国全面实行“过失责任制”,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或者过失时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强制汽车保险的特征
1、首先,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保险制度。2、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3、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4、它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国家法定险。三、我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自7月1日实行。 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强险最终普遍实行。 
实施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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