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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理赔基础

课程简介
课程目标:
课程大纲:了解人伤概念和特点熟悉人伤工作流程和基本工作内容掌握人伤损失核定要点和法理基础初步具备审查人伤损失费用的能力
目录 
人伤概念什么是人伤?人伤工作的由来    人伤概述
人伤理赔特点两种法律关系并存案件涉及面广
过程繁琐周期长
法律法规标准存在模糊地带相同损害事件损失差异大不同处理方式呈现出不同的损失认定水平什么是“人伤”?
一种理赔案件类型——车险涉及人身伤亡的理赔案件;一种理赔工作类型——处理车险人伤案件的理赔工作;一种理赔岗位类型——专职处理人伤理赔工作的岗位。
三  个“一”
人伤概述
人伤概述__人伤工作的由来之合同基础三个合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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