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2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09-13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还贷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一级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前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责任而拖欠的贷款本金,下同)。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十)地震、海啸。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七条  下列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也负责赔偿:
(一)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前,被保险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责任而拖欠的贷款本金;
(二)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利息和罚息。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2页).doc

所需圈币:52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