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条款(6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09-09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信贷部门签订《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为“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合同保险标的为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抵押贷款购置的商品房及购房合同中载明的附属于所购商品房的装修和其他设施、设备。
购房合同中载明的公共建筑,以及被保险人购房后另行添置的装修、设施、设备和其他室内外财产,不属于本合同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雪灾、冰凌、洪水、崖崩、泥石流、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
(三)保险标的属于违章建筑、危险建筑。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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