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1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6-09-1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基础上方能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并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车上时遭受的任何伤害;
(三)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四)保险车辆上的任何财产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主险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六条
(一)车上人员伤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
(二)每次事故赔偿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