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未决赔案管理规定(10页).doc
已下载:5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6-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未决赔案的管理,提高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确保公司的经营安全和稳定,根据《XX保险公司“三个中心”操作指南》(下称《“三个中心”操作指南》)、各险种理赔实务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的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决赔案管理的工作目标为:通过对未决赔案的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准确反映已发生已报告的未决赔案数量和估损金额,确保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计提,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负债和经营成果。
第三条 除本规定另有要求外,具体理赔流程和实务要求仍根据公司《“三个中心”操作指南》和各险种理赔实务的操作规范等执行。
第二章 未决赔案管理的相关定义
第四条 未决赔案:本规定是指截止到统计日各险种已发生已报告未结案的案件,包括已发生已报告已立案的未决赔案(以下简称已立案未决赔案)和已发生已报告未立案的未决赔案 (以下简称未立案未决赔案)两种情况。本规定不涉及“已发生未报告”的案件。
已立案未决赔案件数 = 所有未结案的有效立案件数
(其中包括系统无缝连接之前发生的业务结案,但财务未实际全额付款的赔案;对于财务已实际全额付款,但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仍显示未结的赔案,不应统计在内)
未立案未决赔案件数 = 所有尚未立案的有效报案件数
第五条 未决赔款:本规定是指截止到统计日各险种已发生已报告未结案的案件赔款金额,包括已立案未决赔款和未立案未决赔款。
(一)已立案未决赔款
已立案未理算案件的未决赔款,按估损金额确定;已理算未结案案件的未决赔款,按理算金额确定。
(二)未立案未决赔款
按所有尚未立案的有效报案件数分别乘以各险种的案均赔款计算。
案均赔款原则上取各险种近12个月已决赔案的案均数据,每月案均金额更新一次。总公司精算部根据各险种案均赔款的变化趋势适时调整案均赔款的计算方法。
未立案未决赔案估损金额的数据由信息技术部根据精算部提供的计算方法在系统中统一设定。
第六条 结案:本规定是指财务结案,即财会部门根据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传送的信息,对已核赔通过的案件全额支付赔款;理赔部门通过直接查询收付费系统确定财务部门已全额支付赔款后在系统中做结案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未决赔案的管理,提高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确保公司的经营安全和稳定,根据《XX保险公司“三个中心”操作指南》(下称《“三个中心”操作指南》)、各险种理赔实务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的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决赔案管理的工作目标为:通过对未决赔案的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准确反映已发生已报告的未决赔案数量和估损金额,确保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计提,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负债和经营成果。
第三条 除本规定另有要求外,具体理赔流程和实务要求仍根据公司《“三个中心”操作指南》和各险种理赔实务的操作规范等执行。
第二章 未决赔案管理的相关定义
第四条 未决赔案:本规定是指截止到统计日各险种已发生已报告未结案的案件,包括已发生已报告已立案的未决赔案(以下简称已立案未决赔案)和已发生已报告未立案的未决赔案 (以下简称未立案未决赔案)两种情况。本规定不涉及“已发生未报告”的案件。
已立案未决赔案件数 = 所有未结案的有效立案件数
(其中包括系统无缝连接之前发生的业务结案,但财务未实际全额付款的赔案;对于财务已实际全额付款,但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仍显示未结的赔案,不应统计在内)
未立案未决赔案件数 = 所有尚未立案的有效报案件数
第五条 未决赔款:本规定是指截止到统计日各险种已发生已报告未结案的案件赔款金额,包括已立案未决赔款和未立案未决赔款。
(一)已立案未决赔款
已立案未理算案件的未决赔款,按估损金额确定;已理算未结案案件的未决赔款,按理算金额确定。
(二)未立案未决赔款
按所有尚未立案的有效报案件数分别乘以各险种的案均赔款计算。
案均赔款原则上取各险种近12个月已决赔案的案均数据,每月案均金额更新一次。总公司精算部根据各险种案均赔款的变化趋势适时调整案均赔款的计算方法。
未立案未决赔案估损金额的数据由信息技术部根据精算部提供的计算方法在系统中统一设定。
第六条 结案:本规定是指财务结案,即财会部门根据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传送的信息,对已核赔通过的案件全额支付赔款;理赔部门通过直接查询收付费系统确定财务部门已全额支付赔款后在系统中做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