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通融赔付案件管理规定(7页).doc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0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通融案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管理规定和总公司业务管理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电力保险处(以下简称各级单位)。
第三条  通融赔付案件的必要条件:
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能够明确界定保险责任不成立,但经被保险人申请并权衡业务经营得失后,放宽赔偿责任而支付赔款的案件。
通融赔付案件必须是真实发生的损失事故,不得虚构,不带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事故必须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受损项目必须为保险标的,不得跨险种通融。
第四条  通融赔付案件不得作为处理赔案的案例,不产生示范效应。
第五条  对通融赔付案件应坚持“严格把关、谨慎处理”的原则。严格审核通融赔付案件的必要条件,严格按操作规程处理通融赔付案件,严格通融赔付案件案卷归档管理。

第二章 通融权限、金额及操作流程
第六条 通融赔付案件需要逐案上报总公司审批。
第七条  通融赔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通融项目所对应核赔金额的50%。
第八条  各级单位理赔人员接到电网客户的报案后,按照各险种的理赔实务和要求组织现场查勘,界定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不成立,客户提出通融要求时,理赔人员要及时向本单位电网业务理赔管理部门、电力保险处负责人报告,理赔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承诺。
第九条  各级单位在接到电网客户向公司发出的书面《电网非车险业务通融赔付申请书》(附件1)后,对符合通融赔付条件的赔案,由经办单位出具拟通融赔付的情况说明,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  涉及共保、联保的通融赔付案件,分公司、电力保险处须将通融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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