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2009版)(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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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保货物,经运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本保险单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特予继续负责,直至:
(一)、上述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终止为止,或
(二)、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三十天为止,如被保险人在期满前,用书面申请延长并交付所需的保险费后,得予继续延长。
上述(一)、(二)两项应以其中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如所保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不存入上述第一条所载的仓库,而存入其他仓库时,则本保险单责任终止的期限,概按本保险人运输条款的规定办理。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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