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中介渠道评价管理办法(5页).doc

已下载:3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09-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介渠道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将有限资源向符合公司战略的渠道进行倾斜,推动中介渠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监管机构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业务,指市场业务中的中介业务。在渠道上归属中介但业务性质上归属于重客业务的,按直销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公司中介业务部是中介渠道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中介渠道评价相关管理制度、流程,组织推动分公司开展中介渠道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分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分公司中介渠道评价的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总公司制定的中介渠道评价各项管理制度和要求,开展中介渠道评价工作。
第六条  三级机构中介渠道由分公司统一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一节 评价体系
第七条  评价体系由年签单保费、综合成本率、历年制满期赔付率、总保费占比、合作深度、考核应收保费率、合作时间等指标构成。
第八条  综合成本率为手续费率与历年制满期赔付率的合计数。
第九条 合作深度指该渠道为公司实现的保费收入占该渠道全部保费收入的比重。
第二节  渠道类型
第十条  中介渠道按照评价结果,分为优先发展渠道、广泛拓展渠道和审慎发展渠道。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优先发展渠道:
(一)车商渠道
1. 年签单保费≧500万元
2. 综合成本率≦90%
3. 历年制满期赔付率≦50%
4. 合作深度≧35%
5. 车险考核应收保费率为零
6.合作时间≧2年
7. 依法合规经营,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二)经纪渠道
1. 年签单保费≧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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