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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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财政局《XX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XX号),现就我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防险第一、保障应急”的原则,坚持监管与风险挂钩、调控与市场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配套,稳步有序地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与政府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相结合,探索XX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新路径,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强化环境风险管理、遏止环境污染事故。以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为抓手,促进我市环境污染事故救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转型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至2015年底,参保企业数不少于60家。

三、实施范围
1、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
2、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4、污水处理厂;
5、印染、化工、制药、水泥、火电、造船等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
6、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300米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四、赔偿范围及限额
㈠赔偿范围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方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3、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控制污染扩散或清理污染物等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4、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鉴定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等相关必要费用;
5、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保险合同主条款载明的投保企业每次环境污染事故累计责任赔偿限额设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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