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核能风险除外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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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不包括核能风险,无论这种风险是否是直接承保和/或通过再保险方式,和/或通过核集团和/或通过任何协会方式承接的。
在此协议所有情况下,核能风险的含义是指下列情况所有关于第一者和/或第三者的保险与再保险(有别于雇员的赔偿责任与雇主责任险);
(1) 除核电站外,其他地点的核反应堆核电站现场所有财产、反应堆建筑、工厂和设备。
(2) 在任何场所的一切财产(包括但不限于(1)中所指的现场),用来或正用于
a) 核能的生产
b) 核材料的生产使用或储存。
(3) 适合有关核集团和/或协会承保的其他所有财产,但仅限于当地集团与协会所要求范围内的财产。
(4) 为上述(1)至(3)中所说明的所有场所中提供的货物与服务,除非本保险和/或再保险不包括核材料造成的放射与污染的危险。
除非另有规定,核能风险不包括
1) 有关上述(1)至(2)项中说明的有关财产的建筑、建造、安装、更换、修理、维修或拆除的任何保险与再保险(包括承包人的工厂和设备);
2) 任何不包括在上述(1)项的范围内的机损险,或其他工程保险或再保险;
上述条款以所涉及的保险与再保险不包括由放射性材料造成的辐射与污染的风险为前提。
但上述的除外不使用于下列情况
1.  任何关于下列物品的保险与再保险的规定:
a)  核材料
b)  从核材料引进、反应堆安装或核燃料装载起、或与当地核保险集团及或专业协会条约所认定的第一临界状态的高放射区或各核设备区中所涉及的任何财产。
2.  涉及以下风险的任何保险、再保险规定:
----火灾、闪电、爆炸;
----地震;
----飞机、其他航空器及其坠落(或脱离)的物体;
----当地核保险集团或协会承保的其他风险;
以及从核材料引入这些地区后,再上述(1)中没有说明的直接涉及生产、使用、储存的其他财产。
定义
“核材料”含义是:
(1)  除了自然铀核废弃铀,在核反应堆之外,自身或与其他材料相结合,或通过自身进行核裂变的连锁方式产生能量的核燃料。
(2)  放射性产品或废料
“放射性产品或废料”含义是:
任何放射材料生产的产品,或任何因暴露给核燃料生产与使用所产生的辐射而产生放射性的材料,但不包括已经达到制造最后阶段,可作科研、医学、农业、商业与工业等用途的放射性同位素,这些同位素对任何“核设备”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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