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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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反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深入推进全省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为根本目标,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XX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各类欺诈风险。
二、健全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
(一)XX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领导,稽查处具体负责全省反保险欺诈的推动、指导和监管工作。
(二)XX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负责全省保险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反欺诈专业委员会下设反欺诈工作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各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应设立类似组织或指定相关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欺诈岗位,负责本公司的反欺诈工作。省内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
三、严厉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
根据中国保监会总体部署及我省保险市场发展特点,重点打击以下三类欺诈行为: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提供虚假的理赔资料骗取保险赔款等行为。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以“共保”名义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四、建立健全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一)保险监管部门
1.自20XX年起,定期开展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体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方面,检查结果纳入我局分类稽查指标体系。对反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为根本目标,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XX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各类欺诈风险。
二、健全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
(一)XX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领导,稽查处具体负责全省反保险欺诈的推动、指导和监管工作。
(二)XX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负责全省保险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反欺诈专业委员会下设反欺诈工作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各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应设立类似组织或指定相关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欺诈岗位,负责本公司的反欺诈工作。省内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
三、严厉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
根据中国保监会总体部署及我省保险市场发展特点,重点打击以下三类欺诈行为: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提供虚假的理赔资料骗取保险赔款等行为。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以“共保”名义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四、建立健全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一)保险监管部门
1.自20XX年起,定期开展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体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方面,检查结果纳入我局分类稽查指标体系。对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