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银人寿伤害保险投保人须知(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07-06

一、投保时,业务员会主动出示登錄证,  并告知其授权范围;如未主动出示或告知, 应要求其出示并详细告知。
說明: 
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六条规定:「业务员於招揽保险时,应出示登錄证,并告知授权范围。」,如业务员未主
动出示或告知,要保人应向其提出要求以确保本身之权益。 
二、告知义务: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应诚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得解除契约;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
說明: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於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說明」又「要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為不实之說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於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三、 除外责任。 
說明: 
(一)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规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因犯罪行為,所致伤害、残废或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參考保险
法第一三三条)。
2.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者,无请求保险金额之权(參考保险法第一三四条)。
(二)此外在保险单条款通常都有详细订明各种除外责任之范围,可以參阅。 
四投保时,要保书应亲自填写及签章,如本人不能书写,得授权由家属為之,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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