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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条款

课程复习
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中,哪些具有明显的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权益的特性?
2.3  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条款
保单所有人条款附加特约条款
免缴保险费附加特约条款
丧失工作能力收入附加特约条款
保证加保选择权附加特约条款
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附加特约条款
什么是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条款是什么含义?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单所有人条款
保单所有人是谁?通常可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保单质押权人。
保险单所规定的权利由保单所有人行使,主要包括:变更受益人,退保,贷款,转让保单所有权,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    
◇如何区分附加险与附加特约条款?附加特约条款
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但它与主险之间又有着相对的独立性;
附加特约条款是保险人为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而通过特约形式提供的其他风险的保障,是不具有任何独立性的。
免缴保险费附加特约条款
该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规定的年龄或期限之前,因遭受人身伤害或患病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其在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可以免缴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死亡保险金给付、贷款、现金价值增加和分红等如同已缴纳保险费那样处理。
免缴保险费附加特约条款
此条款下,保险人通过收取一个小额的附加保险费,实际上承担了投保人失能的风险,为此,制定了其控制风险的规定:1、投保人必须在规定的年龄或期限前失能;2、有等待期,一般为六个月,但之后会退还在等待期内所缴的保费;3、要是符合附加特约中规定的失能;
4、要提供失能的确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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