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企业运营期一切险条款(2009版)(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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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分项列明的,下列财产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风轮发电系统,包括涡轮吊舱、变速箱、发电机、叶片螺距控制器、制动器、液压系统、防雷系统、引擎偏航控制器、叶片、塔架、控制系统以及其他必要设备;
(二)输变电系统,包括开关、输电线路、变电站;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场区道路、维修车间、仓库;
(四)物料、仓储品;
(五)在预置、安装、调试、维护过程中使用的临时结构;
(六)其他财产。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本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驳船、供应船或水运工具;
(六)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六)航空器、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七)动物、植物、农作物;
(八)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财产以及简易建筑。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因自然力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包括但不限于:
1、龙卷风、雷击、暴雨、洪水;
2、暴雪、冰凌、冰雪、冰雹、冻雨;
3、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
(二)非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
非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是指除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之外的不可预料的且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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